版权|戏仿视频版权纠纷频现 短视频二次创作界限在哪里( 二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为了避免侵权 , B站中不少明星的CUT合集(一种对多部影视剧同类型角色或同一艺人的不同作品混合剪辑在一个视频中 , 并配有背景音乐的视频)会在剪辑中标注出处 , 如作品名称、演员姓名、音乐名称等 。
在知乎上 , 也有不少戏仿视频是否侵权?如何才能不侵权等相关提问 , 不少人在评论区出谋划策 。 有人认为指明出处就可以使用;也有人认为不商用就不构成侵权 。
界定合理使用范畴
需要考虑市场关系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戏仿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 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2019年1月 ,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 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 , 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
就现行法来讲 , 戏仿视频所能对应的情形应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所规定合理使用中的评论性的使用 。 但是从法条表面上分析 , 评论性使用是否造成侵权还应判断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 这个影响是指市场或者经济利益方面的影响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分析说 。
杨明认为 , 在讨论一部戏仿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时 , 应考虑市场对原作品著作权的影响 , 分析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的市场关系 , 比如是否会产生大量的市场替代等 。 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 , 要想明确划分界限仍有难度 , 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衡量 。
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看来 ,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为戏仿视频的合法性论证提供依据 , 这要求戏仿视频在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上都满足合理使用的要件 。
在使用目的上 , 戏仿者应当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作品 , 避免直接以与原作品传播相同的目的进行使用;在使用方式上则需要在‘量’与‘质’两个方向上把握 。 段英子说 , 以影视剧吐槽视频为例 , 在视频中加入个人解说并不意味着避免了侵权风险 , 此类视频通常是将博主个人解说内容与对影视剧画面、片段的引用搭配使用 , 在量的维度上需要把握对影视剧内容的引用应适量 , 在质的维度上需要把握对影视剧内容的呈现、解说方式 ,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传播及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段英子提醒 , 如果戏仿视频对他人的调侃、嘲讽构成了侮辱、诽谤 , 侵害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 则有可能触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 这就要求戏仿视频作者在进行戏仿时要注意尊重他人的名誉 。
如果戏仿对象是他人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 则需要戏仿者注意避免在商业领域利用戏仿视频对他人商业标识进行混淆 , 或者不正当地攀附他人的市场商誉 。 段英子说 。
【版权|戏仿视频版权纠纷频现 短视频二次创作界限在哪里】杨明则建议 , 视频创作者尽量原创 , 如果要评价作品则可采用文字形式;如果使用他人视听作品 , 则要尽量使用超出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 例如中国传统音乐;如果要将短视频作为商业手段营利 , 则须与原创方达成合作 , 根据流量分摊收益 。 (采访人员 韩丹东 实习生 杨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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