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用户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日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草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用户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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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将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网络安全审查主要考虑七方面因素
1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2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3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4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5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6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100011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_原题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用户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
来源:北京晚报 据新华社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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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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