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 五 )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网络竞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