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直播新规正式施行:不得以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日前,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文化和旅游部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
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开设直播账号的演艺明星,其背后的经纪公司都将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围 。
当前,网络表演直播活动中,仍存在为博取眼球、获得流量,错误引导粉丝群体,制作、发布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同时个别经纪机构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为诱导打赏、虚假消费、炒作宣传等网络黑灰产提供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 。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
同时,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
《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
据了解,《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文化和旅游部治理网络表演行业“娱乐至上”“流量至上”等不良风气的重要举措之一 。
直播|直播新规正式施行:不得以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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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
第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
第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 。
第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