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拉开“反杀熟”大幕( 二 )
“这便是过错推定原则。当你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在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会被推定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这对处理信息的一方是不利的。”
这条很重要
据庄帆律师回忆,2013年曾发生过一起林某与四川航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前者控告航空公司滥用自己的电话与航班信息数据,给自己出行造成损失。
由于当时的法律尚未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的侵权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一审法院以林某“举证不能”而未支持他相关的诉请。随后,他提起上诉,经过复杂的二审程序,最终艰难胜诉。
“这个案例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前的。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虽然举证证明了四川航空公司掌握、知晓其交易信息及该信息被泄露的客观事实,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信息确系由四川航空公司泄露。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表示林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支持消费者的相关诉请;
二审过程中,法官已经认识到举证责任难度,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结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告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所以二审原告胜诉。”
但是,如果本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审理,那么法官就可以直接援引第69条,让被告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之所以现在《保护法》这样规定,他认为有可能是个人维权用户去举证比较困难。太多技术细节和更多信息都在对方(企业或数据侵权者)手里,所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对个人的一种保护。
他还指出,《保护法》第70条,正式将个人信息保护列入了公益诉讼的范围。这很有意义。
以前如果个人去提起“个人信息被滥用”的诉讼,时间和金钱成本很高,很多事情总是不了了之。而现在引入了公益诉讼机制,个人在其权利受损后就应当勇敢发声。
当这些信息被汇总后,相关组织经过判断并掌握一定证据后,就有权去发起诉讼。这就相当于给很多愿意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人,开辟了一个相对便捷的通道。
个人数据收集乱象,该结束了
从很多人的经历来看,我们心里很清楚,一方面,其实不可避免很多个人数据已被拿走,譬如人脸特征和身份证信息等等;另一方面,我们仍然在不知不觉被很多APP实时收集个人网络行踪数据。
前者,重点是要放在对数据滥用行为的打击上;后者,则涉及到对数据采集的规范。
而这部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从存在数据滥用现象的“商业公司”端入手,对他们未来的数据采集方法进行严格约束与监控。
举个例子,我们都会在不知不觉中允许手机和app打开我们的麦克风和摄像头,或者默许app收集自己的定位和信息浏览踪迹。这才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可疑数据偷窃痕迹:
在某夕下单,某宝可能会立刻“惊觉”你的行为,马上推送并给予优惠券;家里智能音箱播放一首歌,手机上的音乐app竟然会很快推荐同一首歌,同样的情况屡次发生;在机场的唱吧里唱歌,回家后某品牌智能音箱竟然能够推荐大量相同的歌曲……
这里面一定涉及到企业对我们个人行踪信息“无孔不入”的采集策略。
2021年5月,苹果公司上线了针对手机用户的隐私保护策略——更新iOS 14.5后,你会发现其中新增了“App跟踪透明度”功能。每打开一个app,它会提示你“是否同意追踪”。只有用户主动授权,App才能收集属于你在这个设备上的活动数据,也叫做“获取你的ID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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