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微信转账借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tiktok|微信转账借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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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微信转账借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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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微信转账借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 ,
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
无纸化支付手段 。
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
没有借条 ,
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 ,
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如果对方坚决不承认 ,
又该怎么证明呢?
来看今日案例 。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 2019年7月10日 , 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45000元 , 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将钱转给对方 。
随后半年时间里 , 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 。 2020年4月19日 , 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5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 , 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 , 剩余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 。
然而借款到期后 , 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 甚至玩起了“失踪” 。 张某联系不上对方 , 无奈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


法院判决


该案初看事实简单、证据充分 , 但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 , 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 , 与被告“李某”矛盾 , 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 。
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吗?怎么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 。
经反复尝试 , 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 证明了自己确系借款方微信号的持有人 。 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 , 得到了一张显示有原、被告完整姓名的凭证 。

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申请指南

张某提交的证据
最终 , 法官综合本案其他间接证据 , 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证明标准 , 确定该微信号“李某某”的持有人是“李某” , 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裁判要旨

无纸化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难点
——原、被告是否为案涉社交账户(如微信号)的持有人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 , 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难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从该司法解释来看 , 持有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债权人 , 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 。
而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 , 不存在纸质借条原件 , 既无可直接辨认的借条内容和借款人 , 也无法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借条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 故此类案件中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就异常重要 。 如在本案中 , 既要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是由原告持有 , 也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由被告持有 , 而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 故原告承担了该种事实的举证责任 。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 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 , 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 , 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 , 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为被告持有 , 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 , 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 , 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