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微信转账借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二 )
然而除对方自认外 , 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 , 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 , 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 。 在被告未出庭或拒绝自认的情况下 , 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 , 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 , 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 , 而在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 , 原告也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
本案因原告最终举出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这一强有力的证据而在诉讼中“大获全胜” , 但实际上电子转账凭证上并无双方身份证号码 , 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其他人与原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 , 也即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亦非绝对的排他性证据 , 对被告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这一待证事实 , 仍离不开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 , 综合认定是否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 , 确保社交账户系当事人本人操作 , 在仅依靠电子支付手段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 , 当事人应尽量联合使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 , 在向对方账户(如微信号)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即时留存电子转账支付类凭证 , 既能保障交易安全 , 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较为充分的诉讼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谨慎管理好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微信号等社交账户的账号和密码 , 防止他人非法使用遭受经济损失 。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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